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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八)(6)

来源:www.stu88.com 时间:2006-05-06

  考生对涉及本部分内容的规定,应重点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该条第四款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此外还有涉及本部分内容的有关期间的规定,均有可能成为今后出多项选择题的首选目标。
  答案:ABCD

  64.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不起诉法律后果的知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即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故A、B为正确选项。该规则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立案复查。第三百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故D为正确选项。该规则第三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不起诉决定在复查之后被撤销,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故选项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
  答案:ABD

  65.卞某系聋哑人,是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嫌疑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知识。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经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而适用较之第一审普通程序简化了的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外,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本题中B县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原因一是卞某系聋哑人,二是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至于选项D所述“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不属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答案:AC

  66.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规定,自诉人如果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二是裁定驳回起诉。故可排除选项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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