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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八)(2)

来源:www.stu88.com 时间:2006-05-06

  答案:AD

  52.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中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题中被告人李阳没有提出上诉,故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第二审法院不必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选项A、C为正确做法,而选项B做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需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应当”即“必须”而不是“可以”。故选项D做法错误。
  答案:BD

  5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 申请 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回避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项B表述正确。第二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选项A表述错误。
  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 安全 部、 司法 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故选项C表述错误。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BD

  54.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刑事诉讼证明的知识。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证明对象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不仅如此,成为证明对象的,还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有些事项虽与定罪量刑和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⑤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⑥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⑦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⑧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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