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考研英语 考研政治 考研数学 考研真题 中考 高考 自考 英语 计算机 公务员 求职 留学 校园
考研词汇 | 阅读理解 | 考研作文 | 听力翻译 | 英语复习 | 时事政策 | 政治复习 | 政治题库 | 政治笔记 | 高等数学 | 线性代数
数学复习 | 数学题库 | 英语真题 | 数学真题 | 政治真题 | 专业真题 | 中考作文 | 中考试题 | 高考作文 | 高考志愿 | 高考语文
自考试题 | 自考指南 | 英语四级 | 英语六级 | 四级作文 | 六级作文 | 留学政策 | 海外生活 | 签证面试 | 留学故事 | 旅游签证
成人高考 | 会计职称 | 执业医师 | 工程硕士 | 法律硕士 | 金融英语 | 职称英语 | 司法考试 | 律师考试 | 注册会计 | 雅思 | 托福 | 证券
 当前位置:首页>>热门考试>>司法考试>>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八)(1)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八)(1)

来源:www.stu88.com 时间:2006-05-06
  50.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犯罪主观方面、意外事件以及相互之间区别的知识。
  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基本特征是:①在认识因素上,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在意志因素上,必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放任”态度。所谓希望,是行为人对已经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所具有的积极追求心理,它常常是通过行为人外在的、促使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行动得以体现。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已经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坚决反对,而是听任其发展、产生的心理,反映了危害结果的出现并不违背行为人意愿的状态。犯罪故意分为两类:①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②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司法 实践中,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为了追求某一种合法利益,而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突发性事件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犯罪过失具有的基本特征是:①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②在意志因素上,必须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犯罪过失也分为两类: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均缺乏预见,即均无认识,对危害结果均抱着否定的心理态度等等。但是,它们之间的界限事实上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本质上意外事件是一种缺乏预见但又不能预见的情形;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一种应当预见而没能预见的情况。因此,区分二者界限的关键是对危害结果应否预见。
  本题中首先黄某以放火为手段实施了杀人行为,不是意外事件,并且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而不是过失,故选项B、C、D均是错误判断。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黄某的杀人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其所持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故选项A也是错误的判断。
  答案:ABCD

  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 律师 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规定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故选项A、D为正确说法,选项C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 申请 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故选项B说法错误。
  由本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部分考查的主要形式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准备这部分的方法一是仔细阅读法条,对一些容易产生混淆的类似期间、程序的规定尤其要予以注意。方法之二是通过做模拟试题,了解自己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深巩固对法律条文的记忆。笔者在分析本部分试题中,主要是列举了题目本身涉及的法律规定,鉴于考点和出题形式的多样化,难以做到一一列举。

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篇: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参考答案

[编辑:煮酒论剑]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参考答案  (2006-05-06)
·宪法学2000年热点预测和历年真题解析(五)  (2006-05-06)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2006-05-06)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列分析(一)  (2006-05-06)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附答案)  (2006-05-06)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附答案)  (2006-05-06)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2006-05-06)
·民事诉讼与仲裁历年试题及解析(上)  (2006-05-06)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  (2006-05-06)
 
今日推荐
分类栏目
热点文章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系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综合—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
·刑法历年试题精解(1)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综合—
·刑法历年试题精解(4)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综合—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电子商务 | 驾照考试 | 报关考试 | 报检考试 | 在职硕士 | 教育硕士 | 城市规划 | 秘书 | 导游 | 护士 | 药师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Copyright ® stu88.com中国学习考试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