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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1)

来源:www.stu88.com 时间:2006-05-06
 一、(本题10分)
1. 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 具有原告 资格 。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不属于。该请求涉及到甲市人民政府对 建设 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 司法 审查的范围。
二、(本题15分)
1. 丁某:伪造 企业 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 企业 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本题18分)
1. 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 有效。专利 申请 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 合同 的有关规定;专利 申请 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的有关规定。
3. 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 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 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 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 申请 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 申请 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 在该专利 申请 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四、(本题15分)
1. 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或者答:(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2)根据公 司法 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均可得分。
2. 公司 管理 机构设置合法;公司 管理 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也不能担任监事会主席。
3. 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决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4. 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 司法 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 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五、(本题17分)
1. 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 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 合同 中的违约责任。
3.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 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 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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