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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律考试题卷四(6)

来源:www.stu88.com 时间:2006-05-06


  6、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而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是错误的。因为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7、庭审过程中,崔某拒绝辩护 律师 的辩护并要求自行辩护时,法庭批准了其定要求是错误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人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其交给所在单位负责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缓刑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9、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而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是错误的。因为应当由该级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组成合议庭并参加本案的再审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原参加本案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


十、答案: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 管理 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因为:(1)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第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 资格 许可行为。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 企业 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是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与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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