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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律考试题卷四(5) |
| 来源:www.stu88.com 时间:2006-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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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 申请 提交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的是《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5款之规定,天南公司可根据与海北公司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答案:
1、行使代位诉讼权。根据《 合同 法》第73条之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 2、债权人甲应以次债权人丙为被告,以债务人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若甲未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乙为第三人。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之规定,
3、C县人民法院管辖。依《合同法解释》第14条,代位诉讼由被告次债务人丙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甲和丁应为共同原告。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2款之规定,
5、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1条之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可见,甲要证明乙、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才符合代位诉讼的起诉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6、法院应当中止甲提起的诉讼。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五)项之规定,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中止诉讼。
7、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甲新增加的8万元诉讼请求中的5万元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甲另行起诉;而对于另外3万元部分,则不予支持,应告知甲另行起诉。原因有: (1)依《民诉意见》第184条之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合同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一审判决支持了甲、丁的共计15万元的诉讼请求,尔后甲在二审中又提出了8万元的独立诉讼请求,合计共23万元,已超出次债务人丙所负20万元的债务额。依上述法律规定,故应作出上述处理。
8、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四)项及《民诉意见》第181条这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七、答案:
张某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但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答案:
1、赵某、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放火罪,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2、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1)是主犯,因为其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 (2)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与放火犯罪时都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情节。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1)是从犯,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帮助的作用;(2)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尚不满足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立功(重大)。
九、答案:
1、法院认为崔某一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而不接受群众扭送归案的崔某是错误的。因为法院首先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
3、公安局于5月16日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天内、在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7天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4、公安局提请逮捕的请求未获批准后,不释放崔某是错误的。因为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上一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错误的。因为其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非是否批捕的决定; 共6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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