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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律考试题卷四(4) |
| 来源:www.stu88.com 时间:2006-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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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效。因为甲的主体不合格。
3、无效。依《担保法》第37条第(三)项的规定,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不得用作抵押。
4、甲无权要求丙中学承担清偿责任。一方面因为抵押 合同 无效;另方面丙中学与乙公司属于合同型联营,依《民法通则》第53条之规定, 企业 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丙中学并不对另一联营人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甲无权要求王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为王某作为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虽然王某对公司出资不实,但我国公 司法 律、法规仅规定了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刑事责任,并未规定相应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6、甲不能要求谭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因与问题5相同。
7、甲不能要求法院直接查封丁公司的 房产 ,因为乙、丁两个公司互为独立法人,财产相互独立,责任相互独立,丁并非甲、乙之间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8、法律保护。依我国现行行政法律规定,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对贷款 利息 依法予以收缴,但借款人应返还贷款人的本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依《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所以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
3、不能。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
4、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能。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7、能。因为,这两种违约金适用的情形并不相同,而工厂同时构成了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两种违约行为,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
四、答案:
1、第1项决定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第9条之规定,合伙人须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第2项决定合法。依《公司法》第46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又依第12条之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公司净资产为1000万元,向丙公司投资350万元,并未违反第12条的规定。
3、第3项决定不合法。原因一:根据《公司法》第161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 债券 的条件之一,是本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原因二:依《公司法》第38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有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而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4、第4项决定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答案:
1、正确。因为:(1)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依仲裁条款规定提起仲裁 申请 。(2)A银行为海北公司提供的保证,依《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可以。依《仲裁法》第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之规定,当事人虽订有仲裁协议或条款,一方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可见,虽存在仲裁条款,当事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起诉权。 共6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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